股东身份不被公司认可怎么办?是否可以解除股权投资关系?
发布时间:
2022-05-11

投资人按照约定入股,并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就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享受投资项目的收益和分红。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拒绝向股东分红,投资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浩云律师事务所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A、B、C、D四人商议合作投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A、C、D三人签订了《合作出资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5000万元以B的名义收购E公司的股份,A出资1790万元,C出资1210万元,D出资2000万元。随后B向D出具了“交来某房地产投资款全清伍仟万元整”的收款收据。

该房地产项目盈利后,B恶意不承认A的实际出资股东身份,不愿也从未向A进行过投资分红。A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投资款出资义务,B却以明确的行为不履行其协助A股东更名以及投资分红的义务,因此将B诉至法院。

【浩云说法】

B辩称,B与A没有签定过股权投资合同,B也并非A与C、D三人签订的《合作出资协议》的当事人,与A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投资合同关系。

一、A与B之间是否存在股权投资关系

当地法院曾在一份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中确认A、C与D签订的《合作出资协议》有效,B给D出具的“交来某房地产投资款全清伍仟万元整”的收据中有C的投资款1210万元、有A的投资款1790万元,并且该判决中还认定B与C、A共同讨论过入股问题及该房地产项目前景。B对于C、A在C名下入股,并共同开发房地产理应知情。

本案中A有入股投资某房地产项目主观意愿并支付了1790万元的投资款,B不仅收到了该入股投资款而且知道A的投资意愿,该款项实际也用于该房地产项目,A与B之间对该房地产项目已经形成了入股投资的合意。

尽管A与B之间没有书面的投资协议,但是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股权投资关系。B否认与A之间存在股权投资关系的抗辩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身份不被公司认可怎么办?是否可以解除股权投资关系?

二、双方股权投资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A履行了1790万元的出资义务,但B不认可A向其投资的事实,导致A无法向B主张获取投资收益情况、获得涉案房地产项目可能产生的收益,A投资获取收益的目的无法实现。且根据查明的事实,B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将包括原告投资在内的长和公司49%股权转让给他人,该行为使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股权投资关系不复存在,因此,A主张解除与B之间的股权投资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三、B是否应当返还A179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A、B之间经形成事实上的股权投资关系后,本应将E公司经营状况告知A,维护A的投资权益。但B长期不认可A的投资事实,并在诉讼过程中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过错。

依据法律规定,A与B之间股权投资关系解除后,B应当返还A投资款1790万元,并应承担该1790万元的利息损失。但由于A与B之间并无利息标准的约定,法院综合考虑B过错程度及长期占用A资金的事实,酌情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A的利息损失。

【浩云小结】

在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中,公司不承认投资人的股东身份,也不给股东分红是比较常见的现象。此类问题解决的重点是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及自己在事实上属于股东。建议大家遇到此类问题可以咨询专业法务顾问律师的意见。律师会为当事人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