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三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发布时间:
2022-05-18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经常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会经常遇见所谓的“三金”,即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但是很多人不是很清楚这“三金”的性质以及如何适用,经常的只要对方违约便主张“三金”赔偿。

其实,法律上的“三金”既有许多不同点,又具有相互适用关系的一面,且容易造成混乱,很多人弄不清楚。比如近期浩云接待的董先生咨询,董先生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条款中同时约定了定金与违约金。而在履行合同中,对方违约给董先生造成了20万元的损失。董先生咨询经济合同律师,这“三金”能不能同时主张?如果不能,该如何主张最好?

这三者并不能同时适用:

1、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表明了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一适用。因为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惩罚性作用,如果并用会加重违约方的责任,对违约方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违约金也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违约金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对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相当于替代履行,请求这种违约金后,就不能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14年编撰的《合同案件审判指导》中的雷彦杰与鞠自全、鞠炳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最高院再审认为《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表明,赔偿损失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可以并用,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实际采纳了违约金系惩罚性的合同补救措施一说,在守约方可得利益范围内,不违反我国合同法有关违约赔偿损失的立法精神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合同中的“三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定金是以惩罚性为特点,并无补偿性的特征,因此,定金的适用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据此,定金和赔偿金可以合并适用,在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后,若守约方仍有损失,违约方应当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董先生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上述的分析,除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外,定金和赔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能够并用。那么为了最大化的自身利益,董先生除了可以要求20万的赔偿金之外,还可以就定金与违约金选择约定数额较高的进行起诉。

三、要求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适用“三金”后合同是否还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在适用违约金的情况下,由于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合同履行之外的,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后,并非就享有了违约的权利,还应继续履行合同。

2、在适用定金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约定的是违约定金,则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后,还应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双方约定的是解约定金,则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后,不再履行合同。一般而言,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特别指明定金类型,应当认为约定的定金为违约定金。

3、支付赔偿金后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