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的建设合同,结算时是否能调整价格?
发布时间:
2022-05-19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价款的约定方式之一,其在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项目中较为常见,且也具有很大的优势,但也容易出现最终工程款结算时出现互相扯皮。那么固定总价的建设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调整呢?浩云律所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近期接待的一起案件,就是涉及这方面的纠纷。

李以固定总价合同承接了某项目部分工程,谁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当地政策的影响,设备、材料(钢材、电缆等)、地材(水泥、砂石、混凝土、砖块等)、保温材料、防腐材料等主要材料大幅度涨价;且建设方根据现场需要还增加了许多工作量,比如现场增补的操作平台、吊支架、临时管线等等。导致李的支出比预期多了很多,项目竣工后。李认为项目的实际施工与当初预期相差很大,李咨询能否根据实际鉴定结果结算工程款。

一、主张情势变更,能否调整价格?

事前以固定总价签订合同,事后以价格因素涨幅过大为由主张情势变更,一般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人工的价格变化应当包含在固定总价中,材料、人工价格风险一般被认为属于客观存在的商业风险。

固定总价的建设合同,结算时是否能调整价格?

二、主张设计变更,能否调整价格?

本案所涉双方当事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为固定总价合同,但合同同时约定固定总价所包含的工程量为设计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安装施工内容的工程量,不包含因设计变更等因素所导致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部分。施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因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工程量变更达成的洽商记录如签证、会谈纪要、工程联系单等意思表示明确的,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合同变更的情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洽商记录有效。

三、能否申请鉴定?

虽然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并未排斥一方当事人就因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的情形申请鉴定。本案中,李提供了因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的签证单、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图纸等证据,因此可以申请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