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该如何判定?
发布时间:
2022-05-23

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一直都是离婚纠纷中的重要一部分,虽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作为父母依然对子女存在较深的感情。特别是当子女年龄较小时,夫妻任何一方都认为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那么面对这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定抚养权的归属?法律上又有什么规定呢?下面经济纠纷律师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当事人A(男)、B(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长女C(出生于2013年)、次女D(出生于2017年)。后A、B两人感情破裂,于是诉至法院离婚。

【浩云说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一审阶段,法院查明,C已满8周岁,其表示愿意随B共同生活,因此法院予以尊重,故对B要求变更C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C的实际需要、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A需要抚养D等综合因素,一审法院酌定A自B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每月支付C抚养费1,000元,至C独立生活时止。

最后,法院依照《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C由B抚养,A于2021年8月起每月支付C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C独立生活时止。

判决下达后,A对判决表示不服,于是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A表示,自己提供的录音能证明B对C进行辱骂,恐吓,C跟随B生活内心是恐惧的,无法健康快乐成长。一审法院却未采纳有失公平公开公正原则。B性格偏执,脾气暴躁,无独立住房,工资微薄,不能为C提供较好的生活环境与良好的教育,不利无C健康成长。而自己拥有独立住房、固定收入、受过良好教育、无不良嗜好、性格宽厚,更有利于C的成长。且C与上诉人感情深厚,其亲口说过喜欢爸爸,怕妈妈。

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该如何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C已满八周岁,在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其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上诉人A称C是在被上诉人B恐吓下回应的,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A与B自二女儿C出生后即分居生活,C自双方分居后随B共同生活至今。现A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存在不宜抚养C的法定情形。C年纪尚幼,需要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频繁改变生活环境恐对其成长不利,原审法院判决由B抚养C并无不当。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A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律中,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一般按照以下规定来操作: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此外,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浩云小结】

夫妻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除了参考法律的规定以外,当事人还应该对己方抚养子女的优势,以及对方不适宜抚养子女提供充分的举证。如果家庭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以免因自己举证不利而失去对子女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