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写债权人姓名,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2022-05-25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借贷关系中粗心大意,或因为双方较熟而自信不会赖账;或因为双方系亲戚关系,碍于情面不愿过多纠缠其中产生的瑕疵。因此,很多借贷关系中都会出现各种各样有问题的借条,比如未约定利息、写错债权人姓名甚至未书写债权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等等。这些隐患在开始的时候不被人注意,而一旦到了还款日期,遭遇债务人否认借贷关系,常常都会导致债权人焦虑不已,比如浩云律所债务纠纷律师近期解决的一起借贷纠纷。

秦向孙借到800万元承兑汇票一张,约定按每年200万元付息。秦收到承兑汇票后出具借条一份,由于双方较熟,在借条上未书写出借人孙的姓名。后秦将该借汇票用于其所经营的企业生产,后秦与妻子刘诉讼离婚,主要财产都分给了刘。借款到期后,本金与利息均未付,孙担心无法要回本金及利息。

一、借条未书写债权人姓名,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一般来说,借条未清晰的表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转账记录、笔迹鉴定、电话录音等等证据来补充证明。但是本案中,由于没有相关录音且也未有保证人等第三人可以证明,债权人很难补充证据证明自己就是债权人,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没办法证明借贷关系了吗?显然并不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谁持有借据就应当推定谁就是债权人,被告秦可以举证证明谁是该借条真正的债权人,若秦未能证明,则孙应当就被推定为真正的债权人。因此,孙只要证明该借条系秦所书写即可,无须举证证明自己为实际债权人。最终,法院也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借条未写债权人姓名,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二、该借款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该借款发生在秦刘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用于秦刘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公司生产经营,且该二人既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夫妻债务有约定的情形,又无法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秦的个人财产。现债务已届期,秦刘二人诉讼离婚,明显有逃避债务之主观意图,违背了《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之精神,也为诚实信用公义所不容,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虽然上述纠纷得到了公平公正的解决,但是为了降低法律风险,最安全的方法还是在借出款项时应当注意把借据上面的内容写全面,毕竟这种方式最安全可靠的,设想若借款人从一开始就居心不良,在诉讼中再举出稍有合理的抗辩,这时出借人的法律风险就大大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