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律师:沉默不等于同意,供货不等于履行合同
发布时间:
2022-05-26

订立合同虽然是一件不复杂的事,但是也有着法律所规定的一套程序,如果在程序上出错则事后很可能出现预料不到的结果。近期浩云律所处理的一起案件,双方就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充分沟通导致就合同内容产生误解,导致后来产生纠纷。虽然我方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也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但是相对而言,由于对方过错相对较大,导致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机械厂与制造公司前期达成买卖合同意向,制造公司向机械厂购买生产线一套。后机械厂将打印好的《产品订购合同》一式两份盖好合同专用章邮寄给制造公司盖章,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生产线一套,价款280万,付款形式为“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即支付切割机合同总价的50%,即人民币十四万元;购方在发货前10天,支付合同总价的50%,资金不到帐,供方有权终止合同”;“若一方违约,则支付违约金30万元。”其他内容为:供方责任中包括负责设备的安装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负责提供售后一条龙服务等;验收方法为“运前,购方派技术人员到供方处对设备按约定的条件进行验收(最终验收);交货时间为“定金到供方帐户后,本合同生效起30天内交货”,“供方为购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税金3%由供方承担。”等等。

制造公司收到合同后,认为增值税应为17%,遂将税金3%手写涂改为“17%”后签字盖章后邮寄机械厂。机械厂收到合同后依约发货并调试完毕,后双方就税金问题发生争议,制造公司认为机械厂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即视为认可修改后的合同,应当包含17%的税金而不是3%,同时交付的设备时没有交付生产标准,应为违约而支付违约金,遂双方涉诉。制造公司要求:

1、索赔税金损失39.2万元。

2、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30万元。

一、是否应当可以索赔税金损失39.2万元?

根据《合同法》第20条、第30条规定,订立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合同的订立就算完成了。首先是由要约人向对方发出要约,表达他想与对方订立合同这个意思,如果对方收到要约后同意这个合同内容,就会回复发要约者,表达其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愿,这个回复的动作就是承诺,当承诺一到达发要约人,那他们双方之间的合同就订立起来了。如果收到要约的一方不作出承诺或者表示拒绝,那么这个合同就没有订立起来。

结合本案来看,制造公司对合同中关于税金的变更,属于价款的变更,为对机械厂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虽然机械厂保持沉默未提出异议,但并不表示对此新要约作出承诺,故此新要约失效。虽然后机械厂供货并安装调试,也并不意味着机械厂是履行修改后的合同,即是同意税金17%的意思表示,因此制造公司无权索赔税金损失39.2万元。

经济合同律师:沉默不等于同意,供货不等于履行合同

二、机械厂是否违约?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由于本案涉案合同中并未约定要交付产品生产标准,根据上述法条,只能根据交易习惯来确认机械厂是否有交付生产标准的义务。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机械厂却未能举证,因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机械厂没有交付产品生产标准的义务,因此也不构成违约。

书面合同的订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当事人一定要在订立过程中认真谨慎,千万不能自以为是,否则事后将非常被动。当然,有条件的最好是咨询合同纠纷资深律师,做到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