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重要,及时止损更重要!
发布时间:
2022-06-07

徐先生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某公司将X号商铺出租给徐先生用于经营某品牌产品,徐先生需向某公司交纳租金及管理费,租赁期限为3年。徐先生支付了押金和首期租金后,对该商铺进行了装修。

装修完成后,徐某进行试营业并申报相关材料,因该商铺上有在其他公司的注册登记,导致徐某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双方经多次协商,此事仍未能解决。

某公司明确告知徐先生执照肯定无法办出,徐先生随即离开商铺,但并未将商铺返还某公司。2017年2月,徐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广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某公司则反诉要求确认协议于2016年12月1日解除,要求徐先生返还诉争房屋并支付2016年12月2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经徐先生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X号商铺的装修残值进行鉴定。2017年6月4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交接,徐先生向某公司返还了诉争商铺。

法院认为,虽然徐先生未实际经营,并进行了撤场,但其直到一年后才将诉争商铺返还给某公司,故仍应支付其实际占有诉争商铺期间的租金及管理费。但考虑到因相关证照无法办理必然对徐先生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且某公司对于租赁协议的解除承担主要责任,徐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根据以上因素,酌情确定了一定的租金及管理费。

解除合同重要,及时止损更重要!

浩云经济纠纷律师提醒:

法院的判决是站在非常公平的角度,公司和徐先生都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了想应的责任。但其实,不管是公司还是徐先生,如果在纠纷发生时,就采取想应的措施及时弥补,双方都有一定的挽回余地。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难免导致纠纷产生。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双方还需注意:

第一,因一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这也是守约方的法定义务之一。如承租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而从租赁房屋中搬离的,出租人不能任由房屋空置,而让承租人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反之,如出租人要求提前收回房屋的,承租人也应采取合理措施,如正在进行装修的应停止装修,或停水停电的情况下应及时将房屋内的物品处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二,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或者经审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交接。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交接,也可自行办理交接。如果当事人一方在法院释明后仍拒绝交接的,应当承担此期间的房屋租金或房屋使用费。租赁双方交接房屋时应当办理正式的书面交接手续,对交接进行签字确认,便于法院对交接的程序和时间进行认定,防止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