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犯罪而破产,受害人能否优先受偿?
发布时间:
2022-06-10

企业破产的原因很复杂,既有经营管理、市场环境等因素,也有负责人盲目扩张、多元化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导致资金断裂等因素,如果因为企业或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涉嫌犯罪造成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债权人、受害人该如何分配企业破产财产?这种破产程序中涉及刑事程序,即通常所说的刑民交叉。

企业因犯罪而破产,受害人能否优先受偿?这是实践中广大受害人都关心的问题,北京的赵先生最近就为这个问题焦头烂额。原来赵先生的朋友王先生几年前开办了一家企业,经过几年的发展成为了市民营企业家里的佼佼者,后来越做越强,胃口越来越大,地产、零售、化工等多线发展。终因盲目扩张跌倒在债务的泥沼里,资金链断,企业破产。王先生也终因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变成了阶下囚。该案涉及业主、借贷的、理财的各类众多债权人、受害人千余人,赵先生也因借款金额巨大而陷入困境无法自拔。“蛋糕就那么大”,破产企业财产就那么多,却要同时面对赃物赃款的分割和债权人的分配,赵先生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自己理应先于债权人优先受偿,但是真是这样的吗?

一、先刑后民模式。

当破产程序遇到刑事程序时,目前主要存在刑民并行和先刑后民两种处理模式。根据《九民纪要》第13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适用何种处理模式的判断要件为“民商事案件是否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具体到破产程序中,当破产企业、企业实控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控股股东、高管等涉及刑事犯罪时,应以“涉案的财产与破产财产是否能够区分。”这一要件进行判断。

如果赃款赃物可从破产财产中剥离出来。受害人便能通过刑事诉讼中的“发还”、“退赔”等程序得到救济。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发布的《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处理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就规定:“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因债务人的犯罪行为而非法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受害人以财产权利人的名义通过管理人取回。”

企业因犯罪而破产,受害人能否优先受偿?

二、刑民并行模式。

如果赃款赃物没有特定化,它们与破产财产发生了严重的混同,无法区分,那么受害人如何得到救济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受害人和其它债权人一样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救济。例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者涉及追缴赃款赃物的判决应当中止执行,由相关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以申报债权等方式行使权利;刑事判决中罚金、没收财产等处罚,应当在破产程序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执行”。

再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处理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其在第4条中对于涉集资类案件刑事侦查终结后的相关债权人,以是否列入刑事案件受害人为依据对申报债权的名义进行了规定:

1.未列入受害人范围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可以以民间借贷债权人名义申报债权;

2.列入集资犯罪受害人的,可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给予受害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临时表决权。

虽然本案赵先生在公司法务顾问律师代理下取得了不错的结果,但是本案仍应引起注意。企业破产涉及罪名不同,例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职务侵占、转移隐匿财产犯罪、偷逃税款、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非正常交易利益输送、虚构债务的等,债权人、受害人会处于不同的清偿顺位,如何参与其中并选择策略至关重要,坐等结果只会导致一无所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