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阶段会遇到哪些法律风险?经营者该如何规避?
发布时间:
2022-06-28

很多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设立公司之初往往会给公司埋下很多法律隐患,随着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这些隐患便显现出来并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那么企业在设立阶段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经营者又该如何尽量避免?下面公司法律顾问律师通过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原告A与被告B、C签订《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共同出资成立D公司。此后,原告A将100000元出资款转账至被告B的个人银行账户内,被告C也将投资款100000元转账至被告B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事后,因原告A、被告C发现被告B当初承诺的拟成立的D公司实际上早在2021年3月19日已经成立,登记股东为被告B持股47%,住所地也与《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约定的地址一致,且原告A、被告C认为被告B对其虚构事实,欺骗两人投资,当晚提出退回出资款。随后,被告B将C的出资款全部返还,但对原告A的出资款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于是A诉至法院。

【浩云说法】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A、B、C共同签订《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约定成立D公司,后C要求退款并作废该协议,B表示同意并已实际向C退款,结合各方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各方已一致同意解除涉案协议,故对A要求撤销涉案协议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B所称,作废的仅仅是B与C之间的合同关系,非作废B与原告A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意见,因三方共同签订的《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合计持股100%,现C已经退出,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对B的该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公司设立阶段会遇到哪些法律风险?经营者该如何规避?

此外,B称,涉案协议实际为股权转让合同。但是,一方面,涉案协议约定了十六章的内容,且明确约定成立新公司,由三人合计持股100%,而并未约定关于股权转让的任何内容;另一方面,B称其持有的D公司的47%的股权,有部分是代持的,但B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代持的股权情况以及其他股东同意其对外转让股权,且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A并非D公司登记的股东,故对B的该项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定,B应向原告退还款项1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A。

本案是典型的公司设立纠纷案件。在现实中,公司在设立之初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因此很多人会在这个阶段“踩坑”,导致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浩云律师建议企业投资者,在公司设立阶段,应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为公司排除各种法律隐患。

一般在初创阶段,企业可能会需要的法律服务有:

1公司注册服务:包括股权协议、章程、年报等;

2代理记账报税服务:包括税务报到、税收减免等;

3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包括商标申请、版权保护、专利申请及保护等;

4劳动人事服务: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制度、社保公积金开户与缴纳等。

【浩云小结】

从本案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当事人在签订成立公司合作协议之初就请到专业法律顾问参与其中,那么法律顾问律师一定会提前确认这家公司是否已经存在还是新成立的,或是会要求在协议中明确如果存在欺诈行为的解决办法,这些都能够帮助当事人做到风险提示。因此,法律顾问在企业初创之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