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与挂靠对实际施工人的求偿权有何影响?
发布时间:
2022-07-13

2015年6月,佳缘公司与华夏公司就河北省南宫市某街道的住宅楼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标注的甲方为华夏公司、乙方为龚大志(佳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落款部分分别盖有华夏公司及佳缘公司的公章。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该工程建筑面积为5400平米,造价约为3500万元。二、华夏公司提供与施工相关的证照,其余一切不负责,佳缘公司向华夏公司缴纳管理费共计500万元。该管理费在该工程主体封顶后付50%,其余50%余款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结清。三、佳缘公司负责办理与该工程施工有关的手续,合法经营,承担所有施工费用,手续齐全方可进场。上述合同签订时,华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小九同时也是该工程发包方九九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住宅楼工程项目于2015年7月开工,2017年10月竣工验收,2017年11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的建设单位栏由九九房地产公司盖章,施工单位栏由华夏公司盖章。工程结束后,龚大志、罗小九曾就结账明细进行磋商,确认工程建筑面积为5600平米,每平方米单价为655元,合计366万元。2018年2月,龚大志和罗小九签订结算会议纪要一份,根据实际工程量和计价标准结算最终工程款,并约定于同年6月前支付完毕。但是华夏公司并未按期付清佳缘公司的工程款,佳缘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夏公司和九九房地产公司共同偿还尚欠工程款187万元。

本所律师受佳缘公司委托介入本案后,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华夏公司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而佳缘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二级)。即佳缘公司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来承包该工程,其与华夏公司实质应为挂靠关系,而不是转包关系。转包关系和挂靠关系的认定,对于实际施工人佳缘公司的工程款请求权是有重要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转包的概念已有规定,而挂靠是行业内的通用名词,相关法律中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资质。出于非法转包或是挂靠目的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住建部2014年出台的关于审查认定非法转包分包的《办法》中,将挂靠作为与转包、违法分包相并列的违法行为,可以算是对其概念和法律性质进行了界定。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方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拆分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有资质的建筑单位的名义,承包工程并施工的行为。

转包与挂靠对实际施工人的求偿权有何影响?

转包与挂靠,在表面有很多相似之处:名义上的承包单位不是实际施工人,不参与施工管理;在人员的配备、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租赁等方面,均未按照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被挂靠单位或转包人通常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获益。但即便如此,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原则可以用来区分二者的。本所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出以下三个判断标准:1.实际施工人有无借用资质的事实。挂靠关系中必定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转包关系中,借用资质尽管常见,但并非判断转包成立的必要条件。2.实际施工人介入工程项目的阶段。转包行为发生在施工单位承包工程之后,而挂靠行为起始于参与投标、订立合同之前。挂靠人借用资质后,通常从招投标阶段开始介入,为获取项目,挂靠人不仅支出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购置费等合法成本,通常也付出人情、金钱等违法成本。3.实际施工人在项目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挂靠人主导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其熟知发包人与承包人间的合同内容且直接干预。转包人通常是在已付出各项成本取得项目后将工程转交他人施工,实际施工人对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了解程度显然不如挂靠人。

在本案中,浩云律师经过分析判断佳缘公司与华夏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因为在九九房地产公司与华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之前,佳缘公司已先与华夏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佳缘公司借用华夏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其后佳缘公司直接与九九房地产公司对接施工内容。且佳缘公司以华夏公司的名义,直接从九九房地产公司处领取工程款。据此,华夏公司与佳缘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挂靠。

在实务中,转包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26条直接向发包人求偿工程款,但挂靠人并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因此为了保证挂靠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有以下两个裁判观点:1.发包人对挂靠行为确不知情。通常情况下,被挂靠人收到工程款后扣减管理费即转付挂靠人,而可能发生诉讼的情形有二:

一是被挂靠人截留工程款,此时挂靠人只能向被挂靠人求偿;二是发包人未按约付款给被挂靠人,此时应由被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向发包人主张,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主张。如被挂靠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挂靠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二是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的。此类情形更为普遍:发包人基于人情或金钱关系,欲将工程交由挂靠人承揽,为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积极促成实际施工人挂靠。此时,应当认为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由发包人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在本案中,律师举证证明九九房地产公司明知挂靠事实,佳缘公司实际和九九房地产公司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九九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8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