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冻结后因结婚入户的人口,可以算作拆迁补偿对象吗?
发布时间:
2023-05-15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些地区会冻结户口,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统计拆迁补偿对象。但现实中有些家庭在户口被冻结后出现婚姻嫁娶、婴儿出生等情况,此时家庭新增的人口是否可以算作拆迁的补偿对象呢?

  【案情回顾】

  北京市某区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某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某的儿媳和孙女。因与王某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区土储分中心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后该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某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某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裁决。

  【浩云说法】

  一审、二审法院观点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因此,该区住建委的行政裁决将王某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该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的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在王某诉该区住建委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不宜简单以举证不力为由将原告拒之门外

  不动产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时有发生。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证明被诉行为系行政机关而为是起诉条件之一,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起诉人要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不能在起诉阶段证明被告为谁,有时会使产权保护陷入僵局。

  那么该如何破局?我们再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陆某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某街道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一日,陆某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该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场。此外,作为陆某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

  陆某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因此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调查了解到,陆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白天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作为陆某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涉案附着物的动因,因此,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据此,法院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确认其拆除陆某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浩云小结】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在此类案件中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二是事实行为是否系行政机关而为,人民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如果大家有房产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欢迎私信我们进行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