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再去法院起诉还能打赢官司吗?
发布时间:
2022-11-03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现象十分常见,如果劳动者对单位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可以到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结果有输也有赢,很多人会认为,民事诉讼和劳动仲裁都是打官司,如果劳动仲裁败诉了,再去到法院诉讼的成功概率并不大。那么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下面我们就跟大家聊聊浩云律所代理过的一起真实案例,并从中解答这一问题。

【案情回顾】

2018年刘某入职北京A公司并担任财务总监职务,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2.5万元。一年后,A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刘某向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拖欠2018年6月工资6250元、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5万元、支付任职期内加班工资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最后,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2018年6月的工资差额五千元,并驳回刘某的其他全部请求。

对于仲裁委的裁决,刘某表示不服,于是找到了浩云律所,希望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多次沟通,浩云的律师对本案具体情况向刘某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并表示有信心帮助刘某追回自己的合法利益。于是刘某委托浩云侓师事务所代理,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浩云说法】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是否存在加班等问题存在争议。

被告A公司认为,刘某和自己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原告属于自己提出离职申请,同意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因此A公司依法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刘某的工资应该以劳动合同为准。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其中一条就包括了劳动合同期届满的情况:“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本案中,A公司在与刘某的合同到期后,没有继续与刘某续签合同,且法院也认为A公司辩解的“原告属于自己提出离职申请”缺乏证据,不能认定原告刘某是主动离职的,因此A公司解除合同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是需要对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本案中A公司拖欠刘某2018年六月份工资差额5000元,且证据充足,因此是需要向原告支付这部分款项的。

另外,原告刘某有公司的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的加班属实,按照法律规定,被告A公司也需要向原告支付对应的加班费用。

最后,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支付工资差额、支付加班工资和未休年假工资。

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再去法院起诉还能打赢官司吗?

【浩云小结】

判决下达后,刘某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而本案也是浩云律所代理的对于仲裁结果和判决结果相差较大的典型案例。

实际上,劳动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存在诸多差异,而且在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律适用问题上,法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劳动仲裁员并不一定一致。这种差异有时是由于法律的规定造成的,有时是由于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与劳动仲裁委下达的裁决不一致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

因此,当劳动者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时候,应该及时与代理律师沟通,在自己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补偿的时候,是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的。对于“劳动仲裁败诉了,再去到法院诉讼的成功概率并不大”的错误观念也要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现象十分常见,如果劳动者对单位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可以到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结果有输也有赢,很多人会认为,民事诉讼和劳动仲裁都是打官司,如果劳动仲裁败诉了,再去到法院诉讼的成功概率并不大。那么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下面我们就跟大家聊聊浩云律所代理过的一起真实案例,并从中解答这一问题。

【案情回顾】

2018年刘某入职北京A公司并担任财务总监职务,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2.5万元。一年后,A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刘某向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拖欠2018年6月工资6250元、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5万元、支付任职期内加班工资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最后,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2018年6月的工资差额五千元,并驳回刘某的其他全部请求。

对于仲裁委的裁决,刘某表示不服,于是找到了浩云律所,希望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多次沟通,浩云的律师对本案具体情况向刘某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并表示有信心帮助刘某追回自己的合法利益。于是刘某委托浩云侓师事务所代理,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浩云说法】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是否存在加班等问题存在争议。

被告A公司认为,刘某和自己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原告属于自己提出离职申请,同意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因此A公司依法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刘某的工资应该以劳动合同为准。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其中一条就包括了劳动合同期届满的情况:“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本案中,A公司在与刘某的合同到期后,没有继续与刘某续签合同,且法院也认为A公司辩解的“原告属于自己提出离职申请”缺乏证据,不能认定原告刘某是主动离职的,因此A公司解除合同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是需要对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本案中A公司拖欠刘某2018年六月份工资差额5000元,且证据充足,因此是需要向原告支付这部分款项的。

另外,原告刘某有公司的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的加班属实,按照法律规定,被告A公司也需要向原告支付对应的加班费用。

最后,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支付工资差额、支付加班工资和未休年假工资。

【浩云小结】

判决下达后,刘某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而本案也是浩云律所代理的对于仲裁结果和判决结果相差较大的典型案例。

实际上,劳动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存在诸多差异,而且在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律适用问题上,法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劳动仲裁员并不一定一致。这种差异有时是由于法律的规定造成的,有时是由于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与劳动仲裁委下达的裁决不一致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

因此,当劳动者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时候,应该及时与代理律师沟通,在自己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补偿的时候,是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的。对于“劳动仲裁败诉了,再去到法院诉讼的成功概率并不大”的错误观念也要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