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是否要赔偿?
发布时间:
2022-02-23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如果劳动者因为工作失职给单位带来了损失,是否需要对公司进行赔偿呢?浩云律所就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劳动者因为个人工作失职给单位带来损失,最后双方对簿公堂。最后法院会怎样判决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解读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2011年入职A公司,从2017年7月起,张某在单位某项目部任负责人及厨师长,其下属厨师裴某于 2017年7月13日在工作中受伤,但张某未就此情况向公司报告,且串通裴某假打卡。后裴某未到公司上班,于是A公司于 2017年12月底将裴某减员。

2018 年3月6日A公司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的询问通知才知晓裴某受伤之事,2018年11月26日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支付裴某各项工伤费用111 329.88 元。

A公司认为,张某对此次事件负有重要过错。于是A公司以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但仲裁委驳回了A公司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是委托浩云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员工因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是否要赔偿?

【浩云说法】

本案焦点争议在于:

1张某是否需要向A公司承担经济损失赔偿;

2过错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因工作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亦应予以合理赔偿。

根据在案证据,张某为A公司厨师长,其下属厨师裴某于 2017年7月13日在工作中受伤,于 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17 日期间住院治疗,自受伤后,未再向A公司提供劳动。A公司向裴某支付工资至2017年11月,因无法联系到裴某,在2018年1月将其社会保险减员,在裴某申请工伤后,其社会保险已经处于断缴状态,工伤待遇均无法由基金列支。

张某作为当时项目厨师长,未能将裴某受伤情况第一时问上报A公司,确实存在工作失职,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A公司员工手册系合同附件,张某应予知悉遵守,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厨房发生安全事故,由厨师长发超,需第一时问通知人事部,并向所属区城经理上报。即便张某不认可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作为项目食堂的厨师长,负责所在项目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安全及人员安全亦属于该岗位职责的应有之意。

关于过错责任比例问题,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一方仍负有主要责任。理由为,A公司本案主张经济损失系员工工伤产生的各项工伤待遇,而之所以工伤待遇需由A公司承担,系因其公司在员工工伤待遇处理完毕之前即将社保减员,A公司虽主张无法联系到裴某才做社保减员,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已采用合理送达方式向裴某发送返岗通知,亦未作出妥善的劳动关系处理措施,故A公司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过失。综合上述情况,张某应与A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浩云小结】

劳动者因工作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系需要对单位进行合理赔偿的。另外,本案也充分说明,劳动仲裁申请被驳回不代表无法继续维权,申请人依然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而且现实中,仲裁阶段申请被驳回,但一审得到法院支持案例有很多。只要有充分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大家还是可以积极维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