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欠款手段欠妥,造成损失理应赔偿
发布时间:
2022-03-08

现实生活中,对于债务纠纷,由于通过法院追讨欠款耗时耗力,于是很多人另辟蹊径,最常见的方式就是通过“专业人士”进去追讨。由于在追讨过程比较漫长,因此双方之间也避免不了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比如浩云律所近期接待的一起案件,就是处理追讨欠款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周某与梅先生有生意往来,一来二去周某在生意往来中欠梅先生180万。由于迟迟不肯兑现债务,梅先生委托好友尤某帮其讨债。经尤某了解情况后,认为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追要欠款,故擅自请“社会人士”帮助追要。后尤某找到武某,请其追要。武某持有欠款80万的数张凭证找周某索要欠款,周某陆陆续续偿还了100万,由于武某粗心大意,在销账对账过程中发生错误,导致56.5万欠款凭证丢失,导致这部分欠款最终没有获得清偿。梅先生咨询该如何获得赔偿?

一、梅先生与尤某、武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尤某与梅先生就涉案欠条追要问题达成口头一致,即由尤某帮助债权人梅先生向债务人周某追要欠款,尤某根据梅先生的授意持欠条原件向案外人追要欠款,可以认定双方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0条,在本案中,尤某将擅自将受托事项转给武某去实施,而梅先生并不知情,因此属于擅自转委托行为,应当对转委托人武某的行为负责。

追讨欠款手段欠妥,造成损失理应赔偿

二、过错责任如何确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9条和第406条的规定,本案中,尤某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疏于对欠条原件的保管和对委托人的报告,在通过“社会人士”追要未果的情况下未及时将欠条索回,导致目前部分涉案欠款凭证下落不明,对委托人因此造成的债权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存在重大过错,理应赔偿56.5万欠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