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付款义务,在疫情中该如何抗辩?
发布时间:
2022-06-02

2020年春节的新冠病毒,使大多数商家措手不及。因疫情导致经营情况不佳,导致很多商家的金钱给付能力陡然下降,随时可能出现迟延履行的违约风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在履行合同的金钱给付义务时,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呢?能否减免或缓交呢?针对以上问题浩云合同纠纷律师分别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金钱给付义务是否适用“不可抗力”?

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要想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必须要求不可抗力对履行行为产生影响。而在移动支付高度发达的今天,疫情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履行的影响几乎为零。因此,金钱给付义务由于不当然满足“不能克服”这一基本要素,故亦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二、该如何抗辩?

1、援引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请求减免或缓交。

虽然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情势变更和公平原则的认定较为严格,但是参考非典期间的相关案例,该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

比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案件中认为,基于我国在2003年春夏季节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停业3个月的租金应免除的理由成立。

再比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鲁06民终268号案件中认为,“非典”疫情系不可预知的灾害,承租人承租的宾馆停业,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并经签字确认,该损失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于法有据。

合同的付款义务,在疫情中该如何抗辩?

2、援引相关政策文件,请求请求减免或缓交。。

此次疫情,全国和地方政府为了应对危机,出具了各种文件,当事人可以援引相关行业的政策文件

比如银行贷款合同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可以援引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出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免了企业的违约责任,企业可收集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明,积极沟通,争取政策支持。

再比如租赁合同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可以援引《北京市国资委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20〕7号文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通知》;《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中关于房租减免政策的规定;《南京市国资委、财政局关于落实宁委发【2020】4号文减免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等文件来寻求政策支持。

3、协商变更合同,请求减免或缓交。

民事领域最大限度的尊重意思自治,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比如采销合同的金钱给付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件、微信、短信等书面方式逐一向上游供应商发出停止供货或迟延供货的通知,同时请求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