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决执行由哪个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
2022-08-09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仲裁申请的证据和财产保全也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仲裁裁决执行中的财产不在中国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执行。


  一、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由哪个法院管辖?


  由于涉外因素,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行使涉外仲裁裁决和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具体来说,在涉外仲裁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在仲裁裁决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但辖区不同的,各辖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当事人分别向上述法院申请的,由第一个接受申请的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享有管辖权,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共同上级法院确定。


  二、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一)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未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其他不负责任的原因未能发表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在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应特别注意: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仲裁的程序规则,即仲裁规则。当事人对适用于仲裁的仲裁规则没有特别约定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仲裁法和仲裁机构自身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理仲裁裁决;但是,一旦当事人选择适用于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同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应与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一致,否则,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一致。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也有权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否则不能随意撤销。当事人在申请撤销涉外仲裁时,有权选择仲裁程序中适用的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