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中的债权债务纠纷需要明确相关详细制度的内容。抵销权和管理人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从而更好地发挥法律效力。破产申请中的债务抵销是什么?
抵销权是指双方相互负债、相互负债的制度,各自以自己的债权抵消对方的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等。
《破产法》建立了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双方实际履行的义务,方便了双方,节省了履行成本;另一方面,当双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时,通过抵销发挥债务担保作用。当一方破产时,如果另一方完全履行义务,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未收回的债权将与其他债权一起清偿,这显然对另一方不公平。通过抵销,双方的债权可以迅速得到满足。
债权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要求抵销。因此,债权人行使抵销权需要满足两项规定:
(1)债权人与破产人互负债务,共享债权
抵销的基础是双方既相互负债,又相互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没有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没有债务,才不会发生抵销。这种共同负担的债务,无论是否达到还款期限,无论债务的目标、付款类型是否相同,都不影响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要求抵销。
(2)破产案件申请前,债权人对破产人的债务产生
债权人可以要求在破产案件申请前抵销破产人的债务,不仅方便当事人,节省履行费用,而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案件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对破产人的债务可以抵销的,减少破产财产的范围,对其他债权人不利。因此,债权人要主张抵销破产人的债务,必须在破产案件申请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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