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撤销的原审判决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3-03-10

  发回重审撤销的原审判决有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这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意见》第十五十三条的规定。因为原审判决确实会影响公平审判。发回重审撤销的原审判决有哪些?

  一、发回重审撤销原审判决的情形是什么?

  发回重审撤销的原审判决有: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出审判或者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列为附加当事人。(《民事诉讼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不参加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列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起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二、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即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避免不回避,未经审判判决,适用普通程序

  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特别提示:发回重审的要点。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都必须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即在二审中发回重审需要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而在二审终审后的审判监督中发回重审需要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事实上,案件又回到了未审理的状态。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许多当事人可能不特别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所以他们也会提出上诉。此时,二审法院将进行初步审判,看看是否存在事实和程序问题,并决定是否返回重审。原判决也可以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