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得到5年护理赔偿,期间去世子女是否要返还余款?
发布时间:
2023-06-16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的称为工伤,现实中,关于工伤赔偿的纠纷比比皆是,但是,当劳动者因工伤一次性收到用人单位一定年限的赔偿时,在期限未到时间段内劳动者因故身亡的,剩余期限的赔偿款是否可以视为受害者法定代理人不当利益?这些钱还需要归还用人单位吗?

【案例概况】

张三(化名)在A公司所属的场所内进行施工作业时,不慎从阳台上面坠落地面而受伤。经鉴定,张三出现了颅脑损伤,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张三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后来张三向法院诉讼要求雇主、房主A公司赔偿其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张三女儿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经判决,该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雇主、A公司、张三依次按45%、30%、 25%的比例进行分担。在赔偿中包括一项护理费,依据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因张三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二十年。经过双方协商和解并按照法院判决的比例划分,A公司赔付张某为期五年的护理费三十万元。

但判决后不久,受害人张三去世。A公司认为,受害人去世时,实际护理时间只有906天,自己仅应支付65049元。张三女儿及生前法定代理人接受赔偿款,护理人应将张三未用部分的护理费返还。因此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同时承担诉讼费。

本案产生争议的中心问题是:被告张三女儿收取原告A公司给付的执行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张三女儿是否应返还未达预期年限的护理费。

因工伤得到5年护理赔偿,期间去世子女是否要返还余款?

【浩云说法】

首先,我们来看对于不当利益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规定,不当得利成立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而在本案中,原告A公司之所以需向张某支付款项,是基于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利益受损方的利益受损。

另外,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护理费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更多体现为对受害人定残后的损害救济;护理期限则是根据受害人实际状况对受害人需护理期间的法律推定,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综合判断,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亦需承担护理费可能不足的风险。

原判决中A公司对张三20年护理费的30%承担赔偿责任,是对张三权益受损应得赔偿的合理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张三或是张三女儿均未因该判决获得不当利益。A公司与张三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张三通过女儿收取30万元赔偿款符合双方约定,具有合法依据。法院认为张三女儿因张三提前病故而获取不当利益的依据不足。因此,对于A公司诉张三女儿返还剩余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浩云小结】

侵权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后,因受害人提前病故,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害人近亲属返还未达预期年限护理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在现实中,我们应该注意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也应该在面对类似问题时,积极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