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可抗力哪些情况不能免责?
发布时间:
2022-10-27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对于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虽然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可免责,但是该条款也并非王牌,任何法律条文均有例外,“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也不例外,事实上有很多情形存在例外:

一、迟延履行合同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由此,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经存在迟延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义务的,在本质上都属于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是不能通过不可抗力来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

比如甲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日期在2019年11月,但是交付方没有按时交付,直到疫情来袭。交付方想以不可抗力免责很显然是行不通的。因为交付方如果按照合同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是不会受到疫情影响的,而正是由于交付方懈怠履行己方义务才导致合同没有按时履行,交付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扩大的损失的,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

我国合同法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将不可抗力的事实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提供有关机构关于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因此,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促使另一方当事人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若一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的,则对造成的扩大损失不享有免责权利。

比如王先生与五星级酒店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日期为2020年3月3日,并预付了5万元的定金。2020年1月疫情爆发,但是当事人对于是否如期举行婚宴未置可否,酒店依约如期备餐并安排人员和场地。但是直到举办婚宴的前几天,当事人才通知酒店婚宴取消,那么对于酒店事先的支出,当事人是无权以不可抗力免责的。

合同不可抗力哪些情况不能免责?

三、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一般只适用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例如货物买卖的出卖人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国家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等等。

而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除非涉及金融市场延期开市等特殊情况,一般不能以疫情防控措施主张免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减免。

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浙商终字第79号案中明确指出,“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为按期返还借款及利息的金钱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 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故依据该条规定, 即使发生不可抗力, 也不能免除本案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

四、疫情发生后签订合同的。

在法律规定上,“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如果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签订合同的,则“新冠肺炎”疫情对该合同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而对于该时间点的确定,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比如2019年12月底在武汉市签订的合同,在此前即有媒体曝光“新冠肺炎”的出现并在小范围内引发民众讨论。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并不能遇见后续武汉市封城、政府宣布延迟复工等一系列防控隔离措施的实施,因此不能认定2019年12月底为该时间点。具体来说,该时间点的确定可参考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

本次疫情对各行各业均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处理纠纷时,在保留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对履行合同造成实质影响的证据时,首先应当寻求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的追求“不可抗力”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