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劳动者可以找股东索要拖欠的工资吗?
发布时间:
2022-03-22

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维权过程中,公司被注销。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的投资人或是自然人股东进行支付呢?下面我们通过浩云律师事务所代理过的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基本案情】

2020年 11月8日,A正式入职B公司任店长一职,入职后B公司以各种理由未与A签订劳动合同。并且B公司一直拖欠A同年12月及2021年1月工资共计16000元。A于2021年2月4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A发现工商登记信息显示B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解散注销,经仲裁员要求,A撤回了针对B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申请。

B公司股东为张某和纪某,A在得知B公司解散注销后多次与二人协商欠发工资及经济赔偿等问题,张某和纪某均无故拒不支付。因此A委托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浩云说法】

一、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张某和纪某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双方不具有人身隶属性,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及必须遵守的工作制度,冷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灵活,对工作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自2021年1月16日后冷默并未提供任何劳务。但二人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

在律师的帮助下,A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微信聊天记录、薪资转账记录、招聘信息等证据。其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与A沟通的主要内容为桌游店装修、购置家具、招聘人员等。 2020年11月8日,A:“我想请问一下,那是大概什么时候签合同算入职呢?然后五险一金之后大概是什么时候给上呢”,张某回复:“就从今天 算起入职,合同就下次见面签好不好……”

对于张某和纪某认为双方为劳务关系的主张,由于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结合A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对其关于双方系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认可。

公司注销后,劳动者可以找股东索要拖欠的工资吗?

二、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张某、纪某在明知B公司存在未终结的劳动仲裁案件时,仍恶意解散注销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二人作为该公司的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B公司应向A支付哪些费用?

首先,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张某及纪某应依法支付A未足额发放的工资14 988.51 元。

其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B公司未与A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及纪某应依法支付A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3 609.20元。

【浩云小结】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便公司已经注销,但劳动者依然可以要求公司自然人股东进行支付相应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维权的难点依然在证据的搜集和整理方面,证据不足,仅凭自己的一面之词是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如果大家遇到劳动纠纷不知道该向谁主张或不知道如何固定证据,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