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项目对接人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
发布时间:
2022-03-22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通常会派出代表与合作方进行具体的对接与实施工作。然而,在发生纠纷时,双方经常会因为某一方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而产生分歧,而对于是否是职务行为的认定,往往会影响到责任的划分。那么遇到类似的问题该如何解决,下面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基本案情】

A与B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担A位于北京市某房屋装修施工,装修工程面积287平方米,工程款250992.8元。合同签订后,A 依照合同约定,先后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24万元,但B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现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导致根本违约。因此A 委托浩云律师事务所,将B公司诉至法院。

【浩云说法】

一、合同是否解除

A与B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A要求解除其与B公司该合同,B公司亦无异议,故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关于施工主体问题

A主张B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张某,涉案工程并非B公司所做。B公司主张张某是其项目经理,张某属于职务行为,涉案工程施工是B公司所做。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的主体为B公司,A所支付的24万元工程款亦是向B公司支付,且施工中签订的工程单中项目经理处的签字均为张某,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分析,张某为B公司员工,属于职务行为,涉案工程的施工主体是B公司。B公司已完成部分施工工作,其要求A支付已完成部分工程款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项目对接人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

三、关于应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涉案工程造价已进行鉴定,按照A所述计算的费用总金额为175485.41元,按照B公司所述计算的费用总金额为509071.26元,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综合判断,酌情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43万元。A已支付的24万元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而A向张某支付的124052元,因张某收取工程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该款项应从A应支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B公司辩称张某收取的该款项不代表B公司收取,且该款项不属于装修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款,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A还应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5948元。

四、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A主张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基础施工工程延期单》中记载:“变更后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9日,变更后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9日”,双方对涉案工程的开工及竣工时间重新进行了约定,且涉案工程尚未完工双方即产生争议。

B公司主张A逾期支付水电部分增项款,构成违约,但因双方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造价存在争议,双方并未对水电部分增项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综上,对于A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以及B公司要求A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解除B公司与A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A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5948元;驳回B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浩云小结】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实践中,判断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可以从其行为是否获得经营者的授权,其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其行为所处的时间、空间;其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的联系等。若大家想要通过主张非职务行为的思路进行维权,就要区分清楚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