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解约方真的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吗?
发布时间:
2022-03-28

近年来,疫情反复对相关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特别在房屋租赁领域,中介机构以疫情为由主动与房东解除代理合同的事件不在少数。但是,中介机构口中“不可抗力”的理由并不一定能成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免死金牌”。下面我们通过浩云律师事务所代理过的一起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A与B公司签订了《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间》,约定A将北京市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交给B公司代为出租,期限2年,无论房屋是否出租给第三方,B公司均应按期支付租金。A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后,B公司支付了部分房租,但自2020年4月30日起B公司以无款为由拖欠房租不付,因此A委托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将B公司诉至法院。

【浩云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B公司辩称:首先,B公司不构成违约,2020年疫情是不可抗力,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况,国家卫健委将疫情列为强制性管理的传染病,属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

其次,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解约方真的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吗?

根据合同约定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案因为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B公司及时告知A要求尽快收回房屋,以此减少损失,因此本案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A要求违约金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A与B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 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

本案中,依据双方的短信沟通记录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B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通过短信方式向A提出退租,A对此知悉并要求B公司于2020年5月底腾房及依约支付违约金。B公司亦自述其公司已于2020年5月底前腾空涉案房屋,租金亦已交至2020年5月31日。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

根据该租赁合同的约定,B公司有权在负担相当于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的情况下解除合同。B公司提前退租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公司辩称其提前退租系因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依据其自行提交的《解除协议书》则显示其公司与租户在2020年5月14日方解除租赁关系,且其未证明涉案房屋因疫情而致使无法使用,因此法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双方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事宜应协商解决,尽量避免因合同解除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双方均负有交接涉案房屋的义务。现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来看,B公司虽持有涉案房屋钥匙、 电卡,但A在明知B公司已要求退租的情况下亦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房屋迟迟未正式交接,故双方均对涉案房屋不能及时交接负有一定的责任。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1、确认A与B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2、B公司向A赔偿违约金10200元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0400元。

【浩云小结】

虽然《民法典》中对不可抗力因素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正如本案的案情,想要主张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需要举证证明不可抗力因素对合同履行的充分影响。中介机构单方面违约,也不可能随意拿不可抗力作为违约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