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合同纠纷多,诚实信用是原则
发布时间:
2022-05-31

今年来,定制合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从表面上看,由于定作产品系承揽方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制作,大部分属于非标产品,没有明确的国家质量标准可供执行,由此引起质量争议多发。究其实质原因,还是定制合同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不甚清楚所引发的诉讼纠纷。比如浩云律所工程合同律师近期代理的一起诉讼纠纷,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柳某和家具制作行签订实木定制家居产品销售合同(下称定制合同)及补充协议,柳某向家具制作行定购定制护墙板、橱柜、木门等家用家具。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签字并确认《产品预订确认书》、《产品定制设计图》、《产品报价明细表》以及《产品质量承诺及订购须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后,本合同方可生效,家具制作行启动生产程序。”合同签订当日,柳某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家具制作行支付了6万元。

合同签订后,家具制作行按合同约定进行制作。后柳某到家具制作行的外地工地察看其家居的定制情况,经现场实地考察后,柳某认为家具制作行定制产品工艺粗劣,安装成品与现场不符且多处存在尺寸错误,柳某怀疑其履约能力有问题,于是遂欲以合同未生效解除合同并要求家具制作行返还定金58000元。家具制作行则认为柳某无权收回定金且应当赔偿已经付出的劳务费、材料费,于是形成诉讼。

一、定制合同是否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案中,定制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柳某签字并确认《产品预定确认书》、《产品定制设计图》、《产品报价明细表》、《产品质量承诺及订购须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家具制作行后,本合同方可生效”,而本案中柳某一直未签字确认《产品定制设计图》等附件,故定制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定制合同纠纷多,诚实信用是原则

二、定金是否应当返还?

本案中,定制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柳某支付定金6万元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柳某已按约支付,现合同因其他原因未生效,合同中也未约定若未生效定金不予退还等条款,故家具制作行应退还柳某58000元。

三、柳某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家具制作行已按柳某的指示积极履行了设计图纸、制作小样等前期义务,并多次要求柳某确认图纸、封存小样,即使柳某对设计图纸或对家具制作行的履约能力有异议,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与家具制作行协商沟通,但柳某却在家具制作行发函提出确认图纸等要求后,无任何协商即主张合同未生效,正是因柳某的原因导致定制合同未生效。故柳某应赔偿家具制作行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该损失包括设计费、小样的定制费用、运输费等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