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第三方保证人对债务进行担保,往往会有助于提高借款的成功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债权人的资金风险。但是,若保证人破产,债权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债权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原告:A银行
被告:B公司
原告于2020年3月2日收到当地法院通知,通知内容为2020年2月19日裁定受理B公司重整案,要求原告配合申报相应债权。原告向被告申报债权99808127.82元。被告对原告申报债权中与本案相关的1970万元不予确认,主要涉及发放给B公司旗下C公司的570万元贷款和发放给D公司的1400万元贷款。于是A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对原告未被确认的债权1970万元予以确认。
【浩云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作为保证人的B公司,其保证责任的确定。
被告认为,对于C公司和D公司的贷款,原告已经与被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分别为C公司和D公司提供最高额13000万元、最高额2600万元的保证担保。担保有效期均为2022年11月7日。2020年2月,原告与C公司、D公司分别签署新的借款合同,用途为偿还前述贷款。上述二债务人也分别于2020年2月26日以新贷款偿还了前述570万元和1400万元的贷款。
2020年2月19日,被告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因此原告在2019年向C公司、D公司提供的贷款作为主债务,应在2020年2月19日到期。而此后,因为二债务人通过与原告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用新贷款偿还了上述共计1970万元的贷款,因此B公司作为保证人,在主债务到期并且已经被清偿后,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在被告被受理破产重整后,与债务人签订的新的贷款合同,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认同原告就已清偿的保证债权1970万元申报的债权。
对于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相关保证债权的申报与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B公司作为保证人,其承担的保证债权在其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时到期,即于2020年2月19日到期。该时间节点,以法院裁定书确定的法律事实为客观依据,并不因后续有关破产案件受理公告发布日期、管理人实际通知已知债权人时间等因素而变更。B公司与A银行签订的相应《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责任应依法在B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时确定。
A银行作为债权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B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有权就2020年2月19日之前相关借款合同形成的保证债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按照上述标准,A银行依据借款合同对B公司享有保证债权共计1970万元,但上述债权均已由相应主债务人在2020年2月26日完成了还本付息。就此,A银行据以申报保证债权对应的主债权获得清偿,B公司不再对A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现A银行基于已经被清偿的主债权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要求将相应保证债权确认为破产债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法院驳回了A银行的诉讼请求。
【浩云小结】
若债权人对主债权尚未到期,那么在法院受理保证人的破产申请后,该债权视为到期;若债权人对主债权已经到期,但担保人尚在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是可以申报债权的;若债权人对主债权已经到期,而担保人保证期间也到期了,那么此时债权人则不能去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