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租方与承租方经常会因押金、房租、违约金等问题产生争议,甚至会对簿公堂,那么面临这种情况下,该如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浩云律所曾代理过一起房屋租赁的诉讼案件,并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下面我们就通过这起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云律所刘律师
被告:B公司
原被告签订了《专柜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某店B1层营业场地及附属设施租赁给A公司,租期从2018年10月24日至2021年9月30日。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9201元和截至2019年9月24日的租金。因B公司在工作中的错误导致双方在租金交付问题上产生分歧,双方在协商租金支付事宜期间,B公司突然于2019年9月10日向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并强令A公司立即搬走。A公司认为,B公司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金,并赔偿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浩云说法】
一、原告诉讼请求
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A公司主张是B公司违约所致,自己交租金至2019年9月24日,而B公司却于2019年9月10日张贴《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属于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主张A公司因欠缴租金,违约在先,但未说明欠交租金的具体金额与时间。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A公司的租金交付至2019年9月23日,而B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A公司之前有通过微信表达撤场的意向,对B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未提出异议,当日将大部分物品搬离场地,说明双方具有解除合同的合意。按照合同约定,B公司应当返还A公司已付的履约保证金109201元、租金14295元。
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投入加盟费、设计费、设备费用、办证费、装修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系B公司责任所致,且A公司在与B公司的微信沟通中,曾表示因经营不善,申请下一季度停止营业。当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时,其并未要求继续履行,而是主动腾退房屋,表明其同意解除合同。故A公司要求赔偿的上述经济损失20万元,不属于B公司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
二、被告反诉请求
本案中,B公司提起了反诉。B公司认为,由于A公司经营不善,于2019年9月10日连夜擅自退场,但仍有部分物品放置在承租场地内,并未将场地交还我公司。因此,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2019年9月11日起至场地实际交还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同时向B公司支付2019年8月17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的租金25650元、物业费1465元。
法院经调查认为,B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张贴解除合同通知书,A公司于当日腾退房屋,仅有部分遗留物品,表明其同意解除合同,B公司已于次日知晓该情况,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收回房屋,避免损失扩大。而B公司并未积极采取措施,其出租给A公司的场地有玻璃门两个,B公司有其中一个玻璃门的钥匙,能够进出,实际控制使用房屋,但其任由房屋闲置,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对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履约保证金109201元以及租金14295元。
同时法院驳回了B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浩云小结】
本案争议问题较多,比如履约保证金是否交纳、解约责任在哪一方、房租是否已经交纳等等。因此举证的难度较高。这也提醒大家,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当及时保留转账回执、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免维权时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