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作品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吗?
发布时间:
2022-04-25

近年来,AI成为炙手可热的新兴产业,并且在机器人、汽车、物联网、医疗健康、金融等领域呈现了爆炸式发展。随着国家一系列鼓励政策的发布以及科创板的兴起,我国的AI发展情况更是日新月异。

随着科技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已经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大放异彩。例如:华为在最新推出的具有AI功能的手机上加入了AR技术,用户可以在线体验驾车;上海建设银行宣布全国首家无人银行成立,智能机器人可以为客户提供简单服务并在线连接客服经理;百度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将美国艺术大师罗伯特·劳森伯格的传奇式巨作《四分之一英里画作》的其中两联分别谱成了20余秒的钢琴曲。在AI技术大量进入人们生活的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成为重中之重,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例如,AI作为非自然人,其创造的作品还能享有著作权么?

关于非自然人能否成为著作权享有者的问题,美国曾有个著名的“猴子拍照”案例,一只猴子为自己拍了照,最终法院没有认定动物为照片的著作权人。因为法律赋予自然人权利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劳动成果,不能行使的权利就失去了意义。猴子没有人类的意识,赋予其著作权也不能保护其创作,权利行使更无从谈起。因此,美国法院认为非自然人不能享有著作权有一部分原因是考虑到权利的实用性。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动物主体,却有人工智能主体,在北京发生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第一案,就为AI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作出解答。

AI作品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吗?

这起案件的原告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下称“某律所”),某律所利用一款软件生成了一篇“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主张被告某互联网公司(下称“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上发布了某律所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其行为侵害了自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对此,法院观点如下:

1、涉案文章中图形:文章中图形虽然是基于原告收集的数据,利用相关软件制作完成,但图形形状的不同是基于数据差异产生,而非原告基于创作产生,因此图形形状不属于图形作品,不能获得著作权;

2、涉案数据报告:虽然数据报告本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由于该分析报告不是由自然人创作完成,不能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不能获得著作权。

3. 文字论述部分:涉案文章的文字论述内容是原告独立创造完成的,具有独创性,属于文字作品。

从本案中不难看出,法院认为人工智能不属于人类,不符合中国著作权主体的要件,其产生的内容也不属于人类创作的思想表达,所以AI作品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即使是AI的控制者也不能获得著作权。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AI创造的作品都很难以任何形式获得著作权。但是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时代,可预期的是,一定会出现越来越多优质的AI“作品”。而对于这类“作品”将来势必要给予一定的保护,这种保护如果不能是著作权,也可能会趋近于著作权。

知识产权律师提醒:现阶段对于AI企业而言,还是可以通过合同等手段获得最大程度上的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特殊情况或合同无约定,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因此,AI企业在进行AI产品设计之前,就可以与AI工程师订立完善的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由AI企业享有。AI设计完成后,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转让合同,明确转让的客体。在实践中,员工与企业因为著作权问题而产生纠纷十分普遍,因而,在合同中明确著作权权属是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