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就只能坐以待毙吗?
发布时间:
2022-04-21

近日,国内知名视频网站哔哩哔哩上一位有百万粉丝的UP主敬汉卿被函告其所运营的微信、腾讯、头条公众号“敬汉卿”已侵犯某公司商标权,对方要求他整改更名,否则将通知各大视频平台查封相关公众号。该博主将对方函告内容发布至网络平台,引起轩然大波,在自媒体界广泛流传,讨论热烈。以哔哩哔哩为首的各大视频平台博主引以为鉴,纷纷去查询自己的艺名有没有被注册商标,真可谓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下至两三万粉丝的小博主,上至有成熟产业链的自媒体大户,其艺名都已被他人注册,只有各别博主法律意识强烈,在成名初期先自行注册商标,才“幸免于难”。

如今是自媒体发展的黄金时代,国内自媒体数不胜数,很多都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和流量号召力,为了合法合规的从事商业活动,商标注册是自媒体首要考虑的问题。商业活动、广告宣传是自媒体的经济来源,而注册商标第35类可以说是自媒体从业者的“命门”,因为其内容为: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一旦自媒体的艺名或公众号被别人在第35类注册了商标,则该自媒体或公司再也不能用原来的名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近年来,市场涌现出一批专门从事商标囤积和转卖的公司,他们经常搜寻小有名气的自媒体,将其名字注册,等到对方声名大噪并开始参与商业活动后,就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对方索要高额赔偿,否则就要起诉并通知各媒体平台将其账号封停。这类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侵犯特定人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索要大量钱财,还有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也就是说申请商标的前提是生产经营活动,而非仅仅注册后转卖牟利。对于这种故意囤积商标并转卖的行为,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这些违法者可能因为损害商标注册的秩序而承担法律责任。

商标被抢注,就只能坐以待毙吗?

接下来浩云知识产权律师将指导大家,如何自查商标是否被注册以及在发现自己的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后,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权:

一、先进入中国商标网,查自己的姓名或艺名是否被注册,如果已经被申请注册,但是在“商标状态”一栏显示商标无效的话,那还可以继续申请。但是如果显示已经过了初审,对尚在异议期内的商标可以在发布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已经超过异议期的商标,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评委以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3条之规定而宣告其无效。如果已经过了五年,就只能去法院提起撤销商标的行政诉讼,这一步如果没有专业律师协助办理,个人基本是很难成功的。

商标被抢注,就只能坐以待毙吗?

二、在证明商标被抢注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证明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

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证据证明该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法院在认定“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和“具有知名度”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且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单独一份广告、一次商业活动和偶然的短暂使用均不足以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2、证明未注册商标已经实际使用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明商品的来源,使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卖家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除一般使用方式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媒介上使用商标,使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卖家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使用。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法院一般不认定为进行了商标使用。但企业可将其转让、许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辅助证据,与前一段所指商标的使用方式相结合,用以证明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使用”该商标。

3、证明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若抢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已被他人在先使用但仍注册该商标,其行为可被认定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因此,在启动针对抢注人行为的商标异议或撤销程序之前,商标实际使用人应积极收集可证明抢注人知晓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以此证明抢注人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需要注意,如果能证明是恶意抢注,则提出异议的时间不限制于5年。

浩云观点:商标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真正使用商标的市场主体,而不保护恶意滥用商标权来达到非法目的的违法者。最高院曾明确发文要严厉打击囤积商标、倒卖商标的行为,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一定要关注自己的商标申请情况,如果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也不要惊慌,可以通过积极维权,挽回损失。商标维权要经过非常专业和繁琐的流程,如果对这类程序不了解,可以咨询律师寻求帮助,无论在任何时候,都不要放弃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