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有效力吗?
发布时间:
2022-12-27

“本店谢绝自带酒水”“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钱财请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等等,这些耳熟能详的标语经常出现在各个餐厅、商场或其他商业场所里。作为消费者经常会受到这些条款的限制,甚至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但是出示这些条款的商家却因此免除责任,这在市场交易中是非常不公平的现象。这类条款在法理上称为“格式条款”,在实践中被称为“霸王条款”,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是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侵犯。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力量面对实力雄厚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为了打击商家如此猖狂的行径,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明确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先签收后验货”“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这些其实都是霸王条款,如果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被商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遇到经济损失较大的情况,可以直接向法院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

今年八月,上海一位大学生起诉上海迪士尼乐园,因为其规定游客禁止自带饮食酒水入内,甚至要翻查客户的背包,一旦发现食物饮料,则会强制没收或要求游客丢弃。这不仅造成游客经济损失,侵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还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迪士尼作为私营企业是无权搜查公民背包这类隐私物品的。消费者购票入园,即在法律上和迪士尼公司达成服务合同,迪士尼公司在入场票上以入园须知的形式规定了“禁止自带酒水食物”,而入园须知和入园服务是捆绑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接受迪士尼的入园服务的同时,必须接受其事先拟定的“入园须知”中规定的条款,这些条款是迪士尼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且在我们买票的时候并没有协商的余地。

“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有效力吗?

因为这些条款是商家单方面事先拟定,很容易成为商家扩大自身利益的工具,成为约束消费者的“不平等条约”,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对消费者公平、合理”,消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都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对于是否公平、合理的理解,需要结合行业的交易习惯,公序良俗原则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现实中,也有很多常见的公平合理的格式条款,比如清真食品商店或餐厅,往往都会在门口明示,非清真食品不得入内,这是基于宪法保护公民信教自由和民族政策等规定而存在的。又比如在部分自助餐厅,商家会在桌面上放一块牌子,说明如果浪费食物超过多少克,将加收额外费用。这个规定是符合自助餐饮的交易习惯和“节约粮食”的公序良俗原则的。

那么对于“霸王条款”如何认定,要看该条款的特点,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并且有以下特点之一的,就属于“霸王条款”: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对于这类条款,如果消费者遇到了,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或处罚,如消费者协会和工商管理部门,也可向新闻媒体投诉予以揭露,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该条款无效。

浩云律师提醒:事实上,“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虑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是把精力放在如何保护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上,这样目光短浅的企业肯定走不了太远。消费者自身也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应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