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送达制度的功能及意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2-11-14

商事仲裁的送达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将仲裁文书送达相关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其他的仲裁参与人,让参与仲裁案件的相关人员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仲裁案件活动的一项制度。由此可见,仲裁程序的有效送达不仅可以保障仲裁当事人员的知情权、更是使得后期仲裁程序得以顺利实现。

一、商事仲裁送达制度的功能及意义

商事仲裁送达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商事仲裁的目的在于通过程序保障来解决民商事纠纷,仲裁送达更是保障程序正当的屏障,它本身就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就比如说在商事仲裁中国,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的送达,充分实现了仲裁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同时也因为裁决者的中立解决态度使得仲裁的当事人更加信任仲裁,从而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自己遇见的纠纷。

仲裁是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而衍生出来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当今快节奏的生活频率,效率成为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在仲裁解决中,追求效率也是现在的仲裁委追求的目标之一。特别是在商事仲裁中,如果无法保障仲裁的效率,就会与商事仲裁的目标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从而会影响仲裁在我国的发展,失去本身的优越性,很难得到大众的认同。同理,如果仲裁送达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使得仲裁的流程时间延长,无法保障仲裁的快捷性、高效性,就会使得仲裁本身赖以生存的根基崩塌,很难继续发展。因此,在具体的仲裁案件中,在保正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同时还需要保证裁决案件解决的效率,无疑是需要在两者间寻找平衡点。首先,应该合理的简化送达程序避免复杂的程序来拖延送达时间,提高商事仲裁的效率;、其次,如果没有有效的送达,也无法实现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参与权,丧失公平性基础。因此,我们在保障仲裁案件的公平性同时,还需要制定有效的仲裁送达制度来保障效率,从而为商事仲裁在中国更好的发展打下基础。

商事仲裁送达制度的功能及意义是什么?

二、我国商事仲裁送达的主体及内容 

商事仲裁制度的送达主体分为送达主体与被送达主体,被送达主体为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送达主体分为仲裁机构、仲裁庭以及当事人等。我们这里主要说的是送达主体。

第一、仲裁机构作为送达主体。仲裁机构作为送达主体是目前我国最普遍采用的,仲裁机构作为我国民间性的机构组织,与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不一样,仲裁裁决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简而言之,仲裁机构只是民间服务机构而不是国家机关。不像法院一样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执行。我国商事仲裁机构是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结果,通俗点说就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让与自己一部分的权利来寻找一种双方利益的平衡。仲裁机构也是根据自己的服务以及良好的声誉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从而开展自己业务。仲裁是在双方当事人的选择下,根据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行使一定的裁决权。这种权利往往处于当事人以及国家法律的监督下。

第二、仲裁庭作为送达主体。仲裁机构拥有当事人的仲裁纠纷解决裁决权,但是具体的实施还需要仲裁庭来完成。许多的仲裁规则都允许仲裁庭有送达的资格,但是仲裁庭无法受到相关的法律限制。对于当事人的特殊要求,仲裁庭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或变通执行。

第三、当事人作为送达主体。这里的当事人主要是指仲裁申请人,也就是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作为仲裁送达主体在我国是很罕见的,在实际中也是很少遇见,这里就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