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的优劣势有哪些?为什么选择仲裁?
发布时间:
2022-11-15

一提起诉讼这个词是大家比较熟悉的,而仲裁却是非常陌生,或许你听过,见过,却不甚了解,今天我们就聊聊仲裁与诉讼那些事。

这里我们主要说的是商事仲裁,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当事人对于解决纠纷的效率及保密性方面更为重视,这使得仲裁优势凸显,近几年也是发展迅速,尤其在商事领域中仲裁比诉讼适用范围更广。

(一)仲裁专业性很强,处理效率快,适用范围仅是合同及财产权益的纠纷,不涉及人身权益,这一点就商事活动来说非常合适,因为商事活动大部分都是财产权益纠纷,这样案件量就比法院诉讼大大减少,不会导致案件积压发生诉累的现象;(二)仲裁具有自愿性与灵活性,双方协商一致前提下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再协商申请仲裁,最大程度的实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在仲裁员的选择上也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而在诉讼程序上却不可能实现这些事情,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纠纷,也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过程,具有权威性,当事人无法自主选择法官。(三)仲裁程序上是一裁终局,裁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这比诉讼两审终审上具有快捷性,大大降低了当事人付出的经济及时间成本,并且诉讼上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对于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均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按照法定的程序上诉,引起二审,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以及依法不能上诉的才是发生最终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四)仲裁是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因此具有极大的保密性,对于商事活动有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对外界公开公司处于纠纷中,害怕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这时选择仲裁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同时双方还可以合意书面仲裁,而诉讼只能是公开、开庭审理,无法书面审理案件。(五)就法律文书而言,仲裁中当事人也可以简化仲裁文书,对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当事人协议可以不在仲裁文书中写明,而诉讼只有在简易程序中可以简化裁判文书,这一点也是极大的保障了选择仲裁的商事当事人,对于不愿意写明争议事实的可以要求文书中不写明。

仲裁与诉讼的优劣势有哪些?为什么选择仲裁?

说了这么多仲裁的优势,难道它就没有不足的地方吗?当然有,仲裁前提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如果没有这个协议,当然无法选择商事仲裁,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要特别注意协议的效力,以下这几项是无效的仲裁协议:口头的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规定或者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等等;同时仲裁是一裁终局,如果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还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错过了这个时间,而后向法院申请无效的 法院不予受理,这就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过失,对于企业而言,损失是非常大的;同时,仲裁具有地域局限性,在县还有未设立区的市是没有民商事仲裁委员会的,这对于这些区域的选择商事仲裁当事人造成了不便。  

所以,对于商事活动,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果符合仲裁条件并且选择这种方式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公司利益那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