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管辖有哪些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9-14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离婚管辖些法律规定?


  一.涉外离婚管辖有哪些法律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原告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二.涉外离婚管辖


  1.根据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只要一方是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人,中国法院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出的离婚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中国法院提出受理原告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审理时适用中国法律。例如,如果中国公民和在中国的外国人要求离婚,则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不在中国的,由中国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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